我要求购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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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权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并收缴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
撤销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的某种违法行为受到商标局给予的一种严厉行政处分。
本来,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自被撤销之日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已消失,不再受法律保护。
但是,法律上考虑到它们的特殊情况,虽然该注册商标已被撤销,而它们可能还有些剩余商品还要在商品流通领域内存在一段时间,如果在撤销注册商标后,不给企业一定的时间处理其商品,而立即又批准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很容易造成市场混乱,使广大消费者产生误会。
所以,法律给予它们一年的宽限期,即注册商标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这一规定既是对欲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对被撤销注册商标的特殊管理。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与管理
未注册商标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所谓未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对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和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由于没有商标专用权,自然也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商标注册与否,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因此,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也是我国商标法自愿注册原则的具体体现。
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企业在不违反国家商标法律规定和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使用某个商标或者是否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企业的一种生产经营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