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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超越先申请原则的注册权
除美国等几个少数国家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外国人申请的,还享有六个月的优先权,即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授予最先申请者。
但对驰名商标而言,他人虽申请在先,也不准注册;即或他人经申请已获准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个期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为5年(自注册之日算起);成员国还可以自行规定请求禁止使用的期限,但只能多于5年、不能少于巴黎公约规定的最短期限;
如只是用于以欺诈手段恶意取得或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则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撤销请求权,不受期限的限制。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5年内请求撤销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同时也规定对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严格限制的转让权和许可权
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专用权在两个人之间的转移,转让人与被转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才属有效。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即为有效。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还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以示区别。
就总体而言,典型意义的注册商标转让,比较少见,多见之于使用许可。但对驰名商标,各国均加以严格限制,法律禁止转让驰名商标。
对于使用许可,则采取严格的审批核准制度,除双方签订使用合同外,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并经登记公告,才属有效,以确保驰名商标的声誉。
世界名牌在全球享有较高的声誉,消费者几乎遍布世界每一个角落。这些名牌差不多也都在中国注册,已逐步被中国大众所熟悉,有的已成为中国消费者心目中的理想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