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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一直是商标法领域的痛点。长期以来,驰名商标被异化,认定泛滥、宣传不规范,与其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中,其就明确禁止了生产者、经营者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专栏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否则将会面临10万元罚款。
那驰名商标是怎么认定的呢?
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而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通常采取的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对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若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则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商标的显著性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度
我国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方式:
01 司法认定 02 行政认定
商标持有人可以准备好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申请人企业介绍及相关资质证明、涉案商标最早使用及注册情况的介绍、以及该商标近些年的使用、经济情况等。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然后当事人可以持材料进行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
有许多人将“驰名商标”等同于“质量保证”,但其实并不是,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决定了驰名商标并不能为“质量”背书。
消费者在进行日常消费的时候一定要走出这个误区,擦亮双眼对产品质量进行辨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