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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商标评审规则》制定于1995年,并于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进行了两次修改,2014年5月28日进行了第三次修订。那么你知道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和商标评审规则中的期限是什么吗,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申请人资格:应当是比被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自被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书件:
1.《商标争议载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载明争议理由。被争议商标公涉及(商标或商品/ 服务)部分内容的,可申请部分撤销;
2.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评审规费:1500元,若申请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费。
其它要求:
1.申请人提供被争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数、注册号;
2.被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异议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寄送被争议人,限期答辩,被争议人依据争议内容可提出放弃部分被争议内容;
4.被争议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
商标评审的期限?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与申请书或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上述规定既符合一般证据法则,又保障了公平,比较灵活,便于操作,有助于提高效率,具有更好的适用性。但笔者有这样的疑问:“何为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为怎样认定,作为代理机构或者当事人又如何把握?”
一般来说,确有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确实在规定时间不能提交,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是指在提交有关证据时尚未出现、后来形成的证据,例如后来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判决。但如何判断?在实际的案件操作中,申请人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后,此证据是否予以采信,是否对案件会产生逆转性的影响, 都不得而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其只能在裁定下发后,通过决定书中的内容了解到一些信息,但此时案件已经审结,当事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因此商标评审委应当就当事人再次提交的有关证据是否为新证据或是否受理做出书面回复,让申请人能够知悉自己提交证据是否有效,及早对自己的案件做出预判,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