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购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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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绝大部分情况下,申请注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中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局会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但是,很多人会发现,明明是自己的申请时间在先,为什么对方却注册成功了呢?这是因为在商标注册中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商标申请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符合这个条件的,并且要求商标优先注册的,就需要在递交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附上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此外还要在三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商标注册提交的申请文件副本。两个要求需要同时满足才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如果是这种情况下要求的商标优先权,一同样需要书面声明,二在三个月时限内递交证明符合第二十六条法规的证明文件,两者缺其一都不能享有优先权。
不过,商标优先权是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是否可以核准注册还要经过后期的实质审查和初步审定公告方才可知最终的注册结果。所以即使没有享有优先权的其他申请人,依然可以通过早早递交申请、齐全资料、及时补正材料答辩等办法帮助自己商标注册成功
享受优先权需具备什么条件?
1、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商标起的6个月内,如在中国也申请同一商标,那么就可以享有商标优先权了。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是承认的,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并首次使用的,从此商品展出至6个月内,也享有此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3、还有一个是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优先权,要按照台湾地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申请
商标注册优先权也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申请的日期上可以享受优先的权力。也就是说享受商标注册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插队”,即便是比别人晚注册但却可以更早的拿到商标注册证,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