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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这主要是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都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功能属性,但却分属于两个互不交叉的登记管理体系的缘故。那么公司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了怎么办?以权利获得的先后为序而言,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先登记知名的企业名称与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审查注册后,可以形成全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性的标识性权利。而企业名称则是经特定区域或全国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进行宣传使用,产生知名度后,通常认为其字号在规定范围内形成排他权利。因此,如果企业名称登记、使用在先,该企业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申请 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依据其在先字号权直接对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以阻止或撤销在后商标的核准注册。如果对行政机关(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结果不满,还可以进一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针对相关裁定的行政诉讼。
2、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后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
首先,在先商标注册可以在民事侵权纠纷中对在后登记了与其商标相同、近似的字号的企业, 就该字号“突出使用”(不规范使用)并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进行制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这里所称的“突出使用”,是指在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中将字号突出出来,使其相对独立地具有标识意义,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字号和/或在标注企业名称时将字号的文字字体、 颜色、 大小等进行特殊化处理。在企业名称与商标两个系统仍将保持独立登记的情况下,尽量保持企业字号和商标的统一
对于新创立的企业,建议在企业进行名称登记环节就同步考虑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对于已设立的企业,如果企业字号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而相同或近似文字未作为商标注册,建议及时将字号进行商标注册加强保护,如果企业商标知名度较高而商标字号不一致,建议通过变更企业名称的方式实现字号和商标的统一
企业使用统一的字号和商标的好处是不但有利于集中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成本,让企业名称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有效地相互照应和强化,能尽量尽快地提高企业形象塑造和品牌培育的收益;更能有效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冲突,防范潜在的侵权和被“搭便车”风险,降低维权成本,有利于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