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购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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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注册了商标,在市场经济中获得主动。但现今市场中各行各业竞争激烈,很多公司因经营不善、周转不开等各种原因选择注销,可能大部分老板都以为公司注销了,对应商标应该还可以继续使用,或者注销公司时事务繁琐,出现知识产权遗忘处置的情况。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它是有价值的,尽管它没有那些著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值钱,但是他的价值也是超乎你的想象的,所以对于这些商标千万不要轻易放弃,小编在这里提醒您,在公司还没注销前,是可以先将企业名下的商标进行商标转让,这样商标可以买个好价钱,既避免了商标的闲置浪费,也能收回一定的成本,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可以转给自己名下其他公司或个人名下以备后续使用,也可以转卖他人获取利益,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即可。一旦转让成功意味着受让方已获得该商标的所有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商标持有人如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转让时应将这些商标一并转让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且企业单位的清算报告有明确规定商标权属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表明商标权利归属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
公司注销前未转出公司名下商标,在公司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名下注册商标的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注销时清算报告中决定了商标归属。
2、清算时未决定归属的。这是就要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按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公司注销就是符合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而发生转移的情况。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续享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但是一定要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要知道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已注销的公司的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以已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所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可能也不应当再以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还想拥有在已注销公司名下的商标的话就应该在商标有效期内及时按规定办理移转手续。
公司注销了并不代表此商标及其权利就会立即消亡,但是都是需要采取相应举措转让或转移商标的,任之不理只会让注册商标随着已注销公司一起随着时间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