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购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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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好朋友、亲戚之间不要共事,容易产生矛盾影响感情。
这不,就有人因为商标的事情和亲侄子闹开,甚至告上法庭,这以后逢年过节可得怎么见面呀!
婶侄为了商标撕逼脸
事件的主角叫黄爱民,长期从事螺蛳粉餐饮行业,因为经营不错,2004年,黄爱民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43类的“爱民图形”商标,核定服务为餐、饭店、餐馆,该商标于2007年8月28日注册成功。
由于生意蒸蒸日上,餐馆发展得小有名气。2004年,黄爱民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交由侄子何某办理,且跟何某说明要将商标办理在她自己的名下。
俗话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
黄爱民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亲侄子何某竟然说谎,称商标注册不了,实际上是暗藏小心思,很不厚道的将该商标注册在自己名下。直到2010年,黄爱民参加当时的工商部门组织会议,才偶然得知此事。黄爱民气愤地找何某理论,何某也自知理亏,于2011年将抢注的商标转回黄爱民名下。
本来以为事情已经告一段落,谁知过后何某变本加厉,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伙同其岳母梁某成立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展“爱民螺蛳粉”加盟,不但自己开店,还发展了“爱民螺蛳粉”连锁加盟店,截止2018年,已有78家加盟店。
根据商标网查询,何某俩家公司都各有注册“爱民”相关的商标,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申请注册了“何氏爱民”、“爱民婉儿”等3件商标,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和2017年申请注册了“爱民企业”和“爱民”两件商标。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黄爱民遂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这两家公司发展的78家连锁加盟店告上法庭。
黄爱民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总额44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另外,部分被告需在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刊登致歉声明,对已造成的品牌误认进行澄清,为原告“爱民图形”商标恢复名誉。
所有被告均未出庭
在被告人中,有78家“爱民螺蛳粉”加盟店,这些加盟店还分布在柳州、南宁、玉林、钦州、贵港、崇左、梧州、来宾、贺州、百色等多个城市。
尴尬的是,庭审中,所有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到庭。仅有其中一家加盟店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中辩称,黄爱民所持有的注册商标是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而加盟店使用的“爱民螺蛳粉”字号为文字字号,二者有显著区别,且截至2018年9月25日,有12家企业和个人将文字“爱民”二字或图形“爱民”、“爱民××”在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43类成功注册为商标,可以看出文字“爱民”二字并不为某一企业或某一个人所独占,“爱民”二字在第43类注册商标中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因此加盟店不构成对黄爱民所持的图形商标“爱民”专用权的侵犯。
在法庭事实调查环节,黄爱民的代理律师指出,被控侵权商标或标识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
一、与黄爱民所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作为门头招牌或店内装潢、餐具使用;
二、与黄爱民所注册的商标“爱民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爱民螺蛳粉”作为招牌以及消费小票使用;
三、在外卖广告、门头招牌、消费小票上使用“爱民”和“爱民螺蛳粉”的标识。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区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标识使用,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由于此案涉及被告众多、案情复杂,审判长宣布休庭,待进一步查明事实后,将依法作出判决。可见,对于有些人而言,就算是血浓于水在利益面前也是微不足道,用人信人都是一门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