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购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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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只有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著名商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换言之,著名商标只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一个商标的荣誉称号。
近日,权威部门表示在全国各地已实行了十几年的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将面临终结,有关地方性法规将被清理,地方上“十大品牌”“老字号”等评比也将被叫停。
108名知识产权硕士联名上书
今年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一天,有媒体曝光了陕西西安地铁3号线使用的西安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的电缆是问题产品,同时还揭露了该电缆使用的“五胜及图”商标系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了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
事件发生后,针对驰名商标被有的地方政府当成一种荣誉,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由地方政府评选认定的做法,国家工商总局要求,规范驰名商标,暂停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在媒体公开发表署名文章——《提高认识澄清误区,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其中明确指出:“由政府组织评选认定,是用政府公信力、政府信誉为个别企业担保背书。”“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政府替代市场的评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
“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张茅表示,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越位”的巨大风险。要认真吸取西安“电缆事件”教训,规范驰名商标认定、暂停著名商标认定,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改革由政府进行行政认定的传统方式。
专家:著名商标并非法律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著名商标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条例规章中均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等字样。我国商标法只有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著名商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换言之,著名商标只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一个商标的荣誉称号。
法工委: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收到108名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启动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研究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其实质是将著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由政府有关部门结合企业和商品的知名度、产品质量和销售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比和认定,由政府对企业和产品作出评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和保护。这项制度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一些弊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本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