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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出没》近乎是一部家喻户晓的国产动画,用夸张的卡通手法讲述森林保护者熊大、熊二与光头强之间上演的一幕幕搞笑对决,共同保卫家园、完成梦想的励志故事。而有些商家为了蹭流量,擅自使用“熊出没”卡通形象被起诉侵权,而许昌这家蛋糕店就是其中之一。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2019年7月6日,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来到该蛋糕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订购了生日蛋糕1个,并取得彩虹西饼连锁企业蛋糕订单1张,次日取回上述生日蛋糕。现场购物获得的部分商品经公证处粘贴封条后交委托代理人保管,公证员对该购物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华强方特公司认为该蛋糕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实物,内有塑料制卡通玩偶8个,其中的6个玩偶与华强方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蹦蹦》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蛋糕上用于装饰的卡通玩偶形象系对上述美术作品的模仿与抄袭,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美术作品是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当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应先取证,保存证据,收集证明版权的证据,做好时间戳记录,先协商,后诉讼。综上,当今互联网时代流量下,随手拿来一张图形进行使用,都将面临侵权的风险,对于使用者,应优先找专业人员设计原创作品,并对美术作品申请版权保护。当然如果自己的原创作品会大量投入商业宣传使用,也要尽可能的通过商标注册保护,外观专利登记保护等方式进一步强化保护,保护的越全面,使用越安全。版权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