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片《熊出没》中“光头强”“熊大”“熊二”主角造型形象,深受观众喜爱,社会评价良好,这些卡通形象,随处可见、随时可赏。但不能误以为可以随便使用,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多家企业为提高销量,擅自在其产品上印制“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卡通形象并在线上和线下销售。
华强方特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损失。
华强方特公司有九项美术作品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华强方特公司作品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其著作权,被控侵权产品上印制的卡通人物形象,从整体造型、头部特征、五官造型、身材体态等细节方面,均与华强方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并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虽然不像自然人的肖像那样直接关乎权利人的肖像权,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并不可以被随意拿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