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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商标侵权引纠纷
经开法院委托调解化矛盾
景德镇为我国著名瓷器之都,景德镇行业协会于1997年申请将“景德镇”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日用瓷器等21类。该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近日,某瓷器店未经许可在其包装上使用与“景德镇”商标类似的字样和标志, 景德镇行业协会发现后认为该店侵害其商标权,遂诉至本院。
受理该案后,法官立即委托驻院调解组织——中小企业协会进行调解。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严重侵害了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
调解中,被告起初认为所售茶具仅在底部拓印了手绘“景德镇彩”字样,并无意侵犯注册商标。 调解员向其出示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注册商标图样,并通过检索到的同类型已生效判例向其释明,在商品底部使用“景德镇彩”标识,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景德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 经 耐心解释,以案释法 , 被告逐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侵权,主动与原告和解,表示愿意承担侵权损失赔偿责任并保证不再实施侵权行为。
“景德镇”作为驰名商标,其标识具有专属性和商业价值,景德镇行业协会为维护驰名商标的专属性和知名度进行维权,表现出对该商标的珍惜和重视。2008年,景德镇市作出第49号政府令发布《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再一次向公众表达了对“景德镇”商标的重视。
本案尊重并依法保护“景德镇”驰名商标的 注册权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利益,发挥了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体现了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下一步,经开法院将通过本案引导其他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 ,不断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
来源丨产经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