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购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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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数字化技术获得巨大便利。无论是购物、出行还是就餐,只要在手机上点击相关链接,就可以实现快速消费。小区团购快速便捷,足不出户就可购遍天下,但作为发起团购的团主,未尽到审慎审查商品出厂来源的义务,可能会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浙江某服装公司为注册商标“某某T”(化名)注册商标权利人,原告认为其为宣传投入了大量营销成本,因此涉案服装品牌在市场、业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品牌销量好。
但经调查发现,被告陈某在微信平台“群接龙活动”发起拼团销售“某某T”品牌的T恤系假冒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量高达6000余单,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被告陈某认为,自己作为社区团购群的团主,仅是从事代售活动,主要是为了帮社群业主省钱才发起团购活动。陈某陈述其在购入T恤时,还曾看到过上家发来的代工厂的出库视频,售价低廉也是因为系代工厂家的尾单商品,在质量上有些许瑕疵,自己作为销售方主观上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庭审中,原告就被诉侵权商品与正品商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与原告所生产正品的外包装不同、商标标识的印刷及商品质量亦明显有别于正品,同时被告就其所售商品来源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被告陈某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承诺不再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法官表示,近年来,在小区业主群内的团购活动频繁出现,涉及领域广泛且以“大量购入、价格实惠”获得消费者的青睐。从事商品销售的“团长”在销售商品时,不能仅凭上家的一面之词而不对商品来源渠道进行审慎审查,否则其作为销售者,仍会被权利人起诉维权。而网络销售单价、销量的透明度,有可能会让“团长”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
小区团购群并非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外之地”,希望广大销售者积极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严谨审查商品来源,避免侵权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