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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针对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简称“米其林”)诉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米芝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米芝莲上诉,米芝莲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
据了解,20世纪80年代以来,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MICHELIN”“米其林”商标,因“MICHELIN”对应的粤语发音为“米芝莲”,1990年、2009年,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香港注册多件“MICHELIN”“米芝莲”商标。2013年,钱某在上海开设第一家米芝莲奶茶店;2014年,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在未获得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上海米芝莲以“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和店铺招牌,并对外招揽加盟商。
据上海米芝莲官网介绍,米芝莲奶茶店入驻150个城市,总门店数达到500家。上海米芝莲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文案中,存在多处故意将自身与米其林“挂钩”的表述。米其林公司认为,上海米芝莲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使用“米芝莲”作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上海米芝莲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米芝莲”“米芝蓮”标识,停止将“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米芝莲”“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相近的文字;赔偿米其林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