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购商标
填写详情
河北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石家庄栎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石家庄栎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3年9月19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举报:石家庄栎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提供了侵权相关影像资料,资料中灭火器标签贴有:“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长寿路43号,电话:18932932768”,背景图案是石家庄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注册商标。
经调查,石家庄栎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委托河北消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灭火器进行维修,石家庄栎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印制并粘贴标有“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长寿路43号,电话:18932932768”,背景图案是石家庄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注册商标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店内有25个涉嫌商标侵权的灭火器,已第一时间去除粘贴的标签,并将灭火器重新送检。当事人印刷400张涉嫌商标侵权的灭火器合格证,共使用375张,销毁25张,违法经营额56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田淑花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石家庄栎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过程。 证据二、石家庄栎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石家庄栎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石家庄栎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投诉举报材料1份,证明商标持有人权益。
证据六、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3年12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执协处告〔2023〕001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3《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第六十条第二款适用较轻情形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 万元的,可以处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
当事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