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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舞蹈艺术家杨丽萍创作并享有《月光》舞蹈作品的著作权。近日,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公司)诉云海肴餐厅侵犯《月光》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迎来最终结果。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从杨丽萍公司的委托代理方——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处获悉,此前,诉讼双方均对二审生效判决结果不服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近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裁定,确认了原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即云海肴餐厅的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杨丽萍《月光》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
两审认定不一
据了解,涉案《月光》舞蹈系杨丽萍创作并单独表演,该舞蹈作品后被收录于由其投资创作、出任艺术总监和总编导并领衔主演的大型原生态歌舞集《云南映象》中,2004年获得中国专业舞蹈最高奖项——第四届中国舞蹈“荷花奖”五项大奖,入选国家舞台精品工程。
云海肴餐厅品牌2009年在北京创立,在全国拥有多个餐饮公司及餐饮连锁直营店,曾获评滇菜“进京、入沪、下南洋”首席示范企业称号等,在全国消费者心中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杨丽萍公司诉称,自2018年起,其发现云海肴餐厅未经许可在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石景山区、昌平区、房山区等多个地区云海肴餐厅分店中摆放《月光》剪影屏风,涉嫌侵犯著作权,同时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云海肴餐厅分多案诉至上述餐厅所在地人民法院。
云海肴餐厅辩称,涉案屏风是其委托他人制作的,内容是孔雀舞三道弯的经典动作,没有反应任何人的面部特征,该动作是民族舞蹈中常见动作,不应为杨丽萍垄断。一个动作也不能代表杨丽萍的整个作品。涉案屏风使用的剪影与《月光》不构成相似,故不侵犯《月光》舞蹈作品著作权。杨丽萍的动作只是在舞蹈中呈现给观众,并没有使用于商业领域中,更没有独立于舞蹈作品的功能和用途,没有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予保护的法益。涉案行为不会造成混淆,杨丽萍公司未证明其将该形象用于与云海肴餐厅相同的商业活动,被诉行为未侵犯其相应法益,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极具个人特点和表现力的《月光》舞蹈,体现出较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舞蹈作品,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静态舞蹈动作存在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因杨丽萍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诉行为遭受了著作权之外其他权益的明显损害,在法院已对涉案行为依据著作权法进行规制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同一行为进行评价。
在该案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改判,认定云海肴餐厅不构成对《月光》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理由是该案中杨丽萍呈现的单独舞蹈动作,虽然结合灯光、服饰,其自身身体曲线,呈现出极具美感的艺术效果,但是从舞蹈作品保护客体的角度,单人的单一舞蹈动作,并不足以达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能作为舞蹈作品获得保护。不过,法院同时指出,云海肴餐厅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使用的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中具有云南少数民族特色的典型表演形象高度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双方具有许可使用或者建立了广告代言关系,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审定分止争
二审判决后,诉讼双方均向北京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根据北京高院再审裁定,《月光》舞蹈中结合了服化道元素的舞者动作、姿势和表情的整体画面可以体现该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月光》舞蹈中结合了人物造型、月光背景、灯光明暗对比等元素的特定舞蹈姿态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舞蹈表达,属于《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组成部分。由此,被诉侵权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月光》舞蹈的著作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对北京高院的再审裁定结果表示认同。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舞蹈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单个动作设计的美感与动作的连贯编排上。舞蹈不同于艺术体操,艺术体操的动作是规定好的、具有固定标准与要求的,体操运动员在比赛中主要展现比赛技巧,追求动作达到相应的竞技标准,而舞蹈动作是同时展现美的创意与舞者的技巧,舞蹈作品中单个动作与动作的连贯组合都体现了作者的创意,除非该动作属于常规动作、即公有领域中的动作。涉案舞蹈动作可以说是本舞之精华,是整个舞蹈中最有代表性的部分,艺术上的创意及美感都达到较高层次,足以构成该舞蹈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
龙文懋同时表示,舞蹈作品的演出构成“一台戏”,而“一台戏”的创作包括脚本、导演、演员、美工等等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这与电影作品是类似的,不同之处在于电影还包括摄录环节,而舞台上的“一台戏”如果被摄录下来,那么是可以被认定为类电作品的,这个类电作品的权利人是“一台戏”的制作人,而不是摄影师。杨丽萍舞蹈的“一台戏”整体上可以构成戏剧作品,该戏剧作品的核心是杨丽萍的舞蹈,服化道等元素亦应当属于戏剧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一部分。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些经营者为了营造氛围或营销宣传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较为常见。如近期热播剧《繁花》官方微博发表声明,要求相关方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剧中海报以及相关设计作品等元素。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相关图片、形象等元素进行装饰装修或者营销宣传时,应当注意是否存在使用他人作品的可能性,否则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民事权益。”龙文懋表示,以著作权为例,首先,经营者应当充分调查并明确相关图案或者设计的著作权情况,如其并非公有领域的元素,应当及时联系著作权人或者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其次,若经营者对于相关图案或设计的使用系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或者由第三方提供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侵权责任以及相关损失的承担方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涉诉时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法来源;最后,鼓励经营者结合自身经营场所进行原创设计,从源头避免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