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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中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案件,并全额支持了权利人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208万赔偿请求。江苏高院在二审中也维持了原判,彰显了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
原告新疆乌苏啤酒公司自上世纪80年代起便开始了“乌苏”牌啤酒的生产之路,并陆续获得了多个相关注册商标的权利。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持续宣传,乌苏啤酒在国内市场上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多次荣获新疆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荣誉。特别是其红罐装乌苏啤酒,自2016年起便成为市场上的热销产品,备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被告某啤酒公司生产的“鸟苏”牌啤酒,其包装装潢与原告的红罐装乌苏啤酒极为相似,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此外,被告还臆造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
南京中院在审理此案时,深入剖析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标识、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字号等多个方面。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高度相似,且在明知原告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仍进行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臆造的企业字号“鸟苏”与原告企业字号“乌苏”高度近似,存在明显的“搭便车”意图,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南京中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8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但江苏高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再次确认了原告的知识产权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