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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建筑作品。但如果建筑物既采用了古建筑中已有的样式,又有创新性设计,该如何界定其作品属性?
近日,一起备受关注的建筑物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当建筑采用古建筑中的常用造型,在表达上未做实质改变时,不具有独创性。但如果在建筑材料、工艺手法、颜色等选取上,整体呈现出更为简洁大方及线条感的效果,更具现代性,有区别于古代建筑古朴的特点,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及独创性,虽其采用了古建筑的设计元素与造型,但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但对此类建筑的著作权侵权比对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据此,福建高院认定福建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懋华公司)未侵犯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发公司)的著作权。
起诉热门楼盘抄袭
建发公司和懋华公司均是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9年11月,建发公司的关联公司连江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兆悦公司)获批在福州市连江县建设“建发泱郡”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在推广过程中使用的名称为“连江书香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连江书香里”的相关建筑系兆悦公司委托第三方设计完成,其系融合传统建筑元素与现代设计于一体的新中式风格建筑。经与兆悦公司签订协议,建发公司获得“连江书香里”大门、三进门、售楼处、四水归堂等四处建筑及美术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余著作权。2021年12月,建发公司经申请就上述建筑获得福建省版权局颁发的四份作品登记证书。
2020年9月,懋华公司经批准获得在宁德市福鼎市开发建设“金滩云璟府”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同样为融合传统建筑元素与现代设计于一体的新中式风格建筑。
上述两个项目推出后,均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然而,伴随项目的持续热销,两家公司之间出现争议。2022年1月,建发公司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德中院)提起诉讼称,“金滩云璟府”的四处建筑(下称被诉侵权建筑)与“连江书香里”上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四处建筑在构成要素、外观造型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相似度,属于构成剽窃的建筑,涉嫌侵犯了上述建筑作品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据此,建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懋华公司停止侵权,改变被诉侵权建筑物的侵权特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100万元。
判决驳回侵权诉请
宁德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建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建发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建筑物及美术图案与常见的古建筑在整体外观、结构、元素等方面基本相同,不存在普通人可以识别的差异化表达,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因此,建发公司以此为权利基础主张懋华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依据,其相应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后,建发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建发公司上诉称,建发公司将现代建筑工艺和材料融合中国传统建筑文化进行创作,使“连江书香里”的建筑成为具有建发公司独特设计风格的新中式建筑,能够体现建发公司作为创作者的个性,且建发公司创作的新中式建筑多次获得国内外建筑设计奖项,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及建筑作品的要求,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对此,懋华公司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昌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发公司的上述四处建筑的实质性和非实质性部分均来源于古建筑形制,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存在普通人可以识别的差异,其所谓的仿古创新并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标准,不应予以保护。
为准确审理该案争议焦点,该案二审合议庭多次走访双方项目现场,并翻阅了大量古建筑文献,将双方建筑的整体设计与具体细节进行了细致对比,随后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建筑与建发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建发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记者就该案联系建发公司代理人,对方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明确侵权判定标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建发公司的侵权诉请,但驳回理由不尽相同。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张丹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即建发公司要求保护的四处建筑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懋华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于第一个问题,“连江书香里”的大门、售楼处和四水归堂三个建筑物虽然分别采用古代建筑“歇山顶”“庑殿顶”及传统民居的天井式设计元素和造型,但由于建筑材料、工艺手法、颜色等的选取,整体呈现出更为简洁大方及线条感较强的效果,更具现代性,区别于古代建筑古朴的特点,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及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然而,“连江书香里”三进门系徽派建筑常用的“马头墙”造型,在表达上未做实质改变,并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审法院认为四处建筑物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属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
在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张丹萍表示,将被诉侵权建筑分别与“连江书香里”建筑进行逐一对比后可知,“连江书香里”的相关建筑系在参照古代建筑设计元素的基础上建造而成,主要构筑部件的造型在古代建筑中有体现,采用的相关图案也系古代建筑中常用的设计元素,整体独创性较低,因此,二者虽然都采用了古代建筑的设计元素,但二者之间的区别足以造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的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该案二审判决既明确了新中式建筑构成建筑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标准,即可以通过现代建筑材料、工艺手法、颜色等与古建筑形制融合的程度来认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又明确了切实可行的侵权认定的判断方法,即从建筑样式、设计元素、图案样式、构件造型等细节部分,以及整体的视觉效果两方面进行判断,这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较强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