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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清算期间作为法人主体继续存在,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此期间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实施欺骗商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出的“北京法院2023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中,涉“上海滩”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对此给出了答案。
在这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13054625号“上海滩”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原注册人上海云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云磊公司)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是否属于通过伪造、变造手段取得明显存疑的公司公章,进而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中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目前,诉争商标已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
纷争缘起:营业执照被吊销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到,诉争商标由云磊公司于2013年8月提交注册申请,2015年3月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提供娱乐场所、提供卡拉OK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第41类服务上。2017年7月,诉争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世模公司)名下。
云磊公司于2008年2月注册成立,但是自2009年起该公司一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2012年3月,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对云磊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年5月该处罚决定生效,但云磊公司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
2021年3月,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下称汇宾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云磊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诉争商标于2013年8月提交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系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汇宾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存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中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伪造、变造商标申请文件等欺骗商标主管机关的情形,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汇宾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能获得一审法院支持,该公司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汇宾公司在行政诉讼阶段向法院补充提交了云磊公司的工商档案、全国企业信息公示打印件等证据。
尘埃落定:欺骗手段取得注册
该案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云磊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云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经丧失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虽然云磊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继续存在,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云磊公司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足见其具有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主观意愿。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该案中,云磊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中企业年度检验情况仅显示其2008年度经过了年检,其自2009年起一直未经年检。据此,法院认为云磊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不能有效证明其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根据上述规定,云磊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鉴于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公章应当已被登记主管机关收缴。而云磊公司申请诉争商标时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却盖有公司公章,所盖公章是否属于通过伪造、变造手段取得明显存疑,云磊公司对此未能作出任何解释。据此,法院认定云磊公司为了取得商标注册,实施了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为。
此外,法院认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所以核准诉争商标的注册,系由云磊公司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实施了上述欺骗手段,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作为“北京法院2023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该案发布时的点评中指出,二审判决未局限于审查诉争商标原申请人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法人主体尚存的证据,而是以此为线索,查明诉争商标原申请人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导致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陷入错误认识而核准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事实,是对商标法关于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认定规则的典型司法实践,有效打击了诉争商标原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推动商标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具有积极意义。
该案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的审查审理提供了参考。该案二审判决明确了构成上述规定情形应同时具备的要件:一是诉争商标申请人存在使商标行政机关因受到欺骗而陷入错误认知的主观意愿;二是诉争商标申请人存在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从商标行政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三是商标行政机关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系基于诉争商标申请人的行为所产生,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