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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的监督申请。”
最近几天,让年近古稀之年的民营企业家李守效哭笑不得。
本已经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并经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贵州茅台诉“将军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贵州茅台不服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又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下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是“将军笑”白酒的包装、装潢与茅台生肖酒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混淆,汾阳市杏花村镇杏汾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杏汾公司”)和内蒙古广达将军笑酒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广达物资旗下企业,杏汾酒业合作伙伴,以下简称“广达酒业”)和内蒙古广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物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贵州茅台公司所提交的飞天茅台酒所获奖项、茅台酒厂所获荣誉以及网页打印件《飞天茅台与生肖茅台酒有什么区别》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茅台生肖酒的包装、装潢被相关公众所知晓,经大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知悉程度,商品销售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等,认定茅台生肖酒的包装、装潢尚不具有一定影响并无不当。
其次,通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将军笑”白酒和茅台生肖酒的包装、装潢,二者的中间部分、右下角部分的文字内容、字体以及含义等存在显著差异,两种商品的销售价格、消费群体差异较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二审法院认定杏汾公司、广达酒业公司、广达物资公司的案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贵州茅台的监督申请。
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
茅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商标图样(来源于一审民事判决书)
早在今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曾下达《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当时在广达物资创始人李守效看来,历经3年的被诉讼,行将画上句号。
事情还要从3年前说起。
2022年5月,贵州茅台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杏汾公司和广达酒业、广达物资3家企业,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年的7月2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上述3家企业实施了侵犯贵州茅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但3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贵州茅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3家企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杏汾公司、广达酒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贵州茅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广达物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贵州茅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上述3家企业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2023年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述3家公司的案涉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其依法不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据此判决: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驳回贵州茅台公司的诉讼请求。
就在李守效以为诉讼已经结束了之际,贵州茅台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3家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在再审审查过程中认为,贵州茅台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其生肖酒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或为自行制作,或为网络打印件,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有关证据未显示其涉案生肖酒的包装、装潢。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前,贵州茅台生肖酒的包装、装潢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同时认定二审判决对上述3家企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并无不当。同时,贵州茅台公司获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与涉案贵州茅台生肖酒的包装、装潢存在差别,贵州茅台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贵州茅台公司的再审申请。
事已至此,李守效认为此事已彻底尘埃落定。可令他未曾想到的是,贵州茅台又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法律是公正的。”李守效表示,历经3年“被诉讼”,自己也看清了很多事情。“与其这样无休止地诉讼,还不如好好探讨一起合作,共同经营好市场,为消费者做好服务。”为此,李守效拖着病体,背负着压力,并以广达酒业的名义,致函贵州茅台,计划在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开设大型名酒门店,并与浓香型、清香型和酱香型头部酒企合作,切实为呼和浩特的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贴心服务。
李守效的想法能否得到浓、清、酱三大香型头部酒企的响应?让我们一起耐心期待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