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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某烟酒经销部侵犯“五粮春”等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7瓶;罚款12310元的行政处罚。
6月21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舍得酒业(55.620, 1.13, 2.07%)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125.900, -0.10, -0.08%)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126.890, 0.09, 0.07%)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某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了数十瓶产品均不是相应厂家生产的产品,并出具《鉴定证明书》。
据悉,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春”等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主动说明涉案白酒的来源,并且涉案白酒未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规定,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7瓶,罚款1231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部门积极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规则。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能够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配合,也会对社会公众的朴素价值观带来积极的影响。使行政处罚的实施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实现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