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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下称开福法院)审结一起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件,认定被告某网络公司通过其开发的“AI一键成片”功能,非法传播古装剧《庆余年》的短视频片段构成侵权,判令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庆余年》版权方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I剪片引发诉讼
于2019年末首播的古装剧《庆余年》一经播出便掀起了追剧热潮,时至今日仍深受观众喜爱。
某网络公司开发了一款编辑软件,内设“AI一键成片”功能,用户输入相关内容后,可将影视作品切成3秒至7秒的短视频,并存到服务器上直接向用户提供。
《庆余年》版权方某科技公司发现,某网络公司未经其同意,便通过上述软件将《庆余年》切成视频片段,自行生成新的视频,或者提供给用户作为素材生成新的视频。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网络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侵犯了其对《庆余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某网络公司不仅依靠《庆余年》的热度吸引了大量流量,还通过会员收费、增值服务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分流了原本属于某科技公司的流量。于是,某科技公司将某网络公司诉至开福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9万元。
对于上述指控,某网络公司辩称,该软件赋予了用户高度的自定义权限,允许用户自主上传个人素材,或对现有素材执行选择、剪辑、编辑、删除及发布等一系列操作。软件内置的AI成片功能运作机制完全遵循用户指令,其并未事先加工或存储任何涉案作品素材,并不构成侵权。
开福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公司通过AI功能传播《庆余年》片段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定构成直接侵权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案的主要审理焦点为某网络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犯某科技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这一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开福法院马栏山法庭法官李漫。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但尚无专门法律条文明确规范其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李漫表示,为合理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目前仍应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界定责任。若仅因用户生成侵权内容就认定服务提供者侵权,则可能对其施加过重义务。为平衡知识产权人与服务提供者的利益,需重点判断服务提供者在内容生成阶段是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技术发展阶段、行业共识及技术可行性,判断其是否已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
李漫表示,具体到该案中,某网络公司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便通过软件的AI功能向用户提供了3秒到7秒的《庆余年》片段。涉案作品素材片段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某网络公司将相关素材上传至其服务器,使公众能够自主获得的行为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作为AI服务的提供者,某网络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例如投诉举报机制不完善、侵权应对策略未持续更新等。此外,涉案软件AI功能存在侵权风险,该功能可以根据用户指令自动剪辑影视作品片段,但某网络公司没有证明他们设置了拒绝机制或其他措施来避免侵权。直到开庭前,软件中仍然能搜索并播放《庆余年》的片段,某网络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侵权行为。
据此,法院认定某网络公司通过AI功能传播《庆余年》片段的涉案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注重动态平衡保护
在该案中,某科技公司还主张某网络公司通过提供软件上的积分奖励,鼓励用户签到、创作和发布视频,同时还向用户提供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诱导用户制作、转发生成的侵权视频,涉嫌构成间接侵权。对此,李漫表示,该案中的软件主要是向用户提供视频剪辑服务,其使用积分奖励或向用户提供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等方式的目的是鼓励用户使用软件,该种方式是目前多数网络平台的通用商业模式,不能一概认定此种模式构成教唆侵权。而在案证据显示,宣传内容中的积分奖励、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没有直接指向涉案作品,因此不具有诱导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教唆间接侵权。
该案作为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判决一经作出,便受到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不仅明晰了AI技术在内容创作中的法律边界,也为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敲响了警钟。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在数据训练与内容生成过程中,应该如何依据法律精神规范行业行为,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
李漫表示,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飞速迭代演进,现有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特性并不完全契合,故应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定侵权的核心裁判规则。同时,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不断成熟的发展阶段,不宜强加一般性审查义务,以免过度抑制技术创新。在评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时,需全面权衡技术的当前发展阶段、行业普遍认知以及技术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核心要素,既尊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又划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