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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大学毕业想闯出一片天,没想到开业三个月就吃了官司,这次教训太深刻了!”4月18日,收到判决书不久的小辉(化名),通过微信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发送300余字悔过信息。
大冶法院
此前,大冶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创业商标侵权案引发关注,刚毕业的创业者小辉因在商品标题植入“樱花”关键词被诉侵权。
2024年6月,毕业于湖北某高校的大学生小辉注册成立黄石某电子商行,在某知名网购平台开设“××尚店”销售不锈钢水槽。开业仅三个月,其网店商品链接中“单樱花水槽”的标题便引发侵权纠纷。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公证取证后,于2025年1月向大冶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3万元。
经审理查明,小辉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樱花”字样,该文字与樱花卫厨持有的“樱花”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取证实物中的水槽、包装、说明书中均不包含原告主张权利商标)。法院提取的网店后台数据显示,除原告取证购买的一单真实交易外,其余13笔订单成交金额均不足0.1元,且集中产生于2024年9月17日至18日,买家评论内容高度雷同,存在明显刷单痕迹。
“创业初期想快速提升销量,以为刷单只是行业潜规则。”庭审中,小辉辩称使用“樱花”系因“欣赏植物寓意”,但未能提交合法使用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不锈钢水槽与樱花卫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类商品,标题中使用“樱花”字样易使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侵权;刷单行为虽不豁免赔偿责任,但刷单金额微小,对原告商品市场份额、商品信誉影响较小。
结合商标侵权情节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小辉赔偿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3000元。目前,涉案商品链接已全部下架。
“樱花可不只是植物。同为樱花,却分彼此,创业不易,学法避雷!”大冶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团队法官马璐说,此案对青年创业者具有双重警示意义:一是经营主体须依法登记并亮明真实身份,本案被告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规范经营,为后续责任厘清奠定基础;二是摒弃“刷单冲量”等虚假营销手段,诚信守法才是企业生存之道。创业之路没有捷径,知识产权“红线”更不能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