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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图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5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证明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申请人必要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便于核对商标申请人的名称、章戳和经营范围;
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附送商品功能、用途、主要原材料和制造方法的详细说明,便于商标局确定商品类别;
申请人必要时应当附送商标设计说明书,便于商标局审定商标的显著特征。
申请费用
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缴纳规费是各种申请的必备手续,缺少规费,申请不予办理。
商标代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