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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驳回申请程序
注册商标的驳回申请是指商标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以下问题:
(1)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缺乏应有的显著性,不便于识别。
(2)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使用了禁用的文字、图形,如与国旗、国徽相同或近似;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证相同或者近似;使用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带有民族歧视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使用了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等。
(3)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凡是商标局认为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性,或者违背禁用条款,或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在其申请上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等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退还申请人。
这一程序就是驳回申请,目的是保护社会公益和保护在先注册商标的利益。
已经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不得再以新申请的申请书使用,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理由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