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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驳回复审程序
注册商标的驳回复审,习惯上称为对申请商标的再审查,就是对驳回商标的申请人所陈述的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理由的复查评定。
规定驳回复审程序,有利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克服片面性和官僚主义。
对驳回申请提出复审要符合以下要求:
(1)要遵守法定时限,在收到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的15天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要按规定格式填写《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申请理由应当足以说明驳回理由的不能成立。
(3)要附送原《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书》、图样10份和黑白墨稿一份。
(4)要依照规定缴纳评审费。
注册商标的驳回复审工作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集体解决。每次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根据到会的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做出批准或驳回的终局裁定。
申请人理由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决定,移交商标局执行;申请人理由不能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决定,也移交商标局执行。
必须注意的是,驳回申请商标的复审,其对象只能是被驳回的原商标,商标的文字、图形及指定商品均不得改变。
如有改变即为另一种新商标,就谈不上复审了。所以,有改变的驳回商标,应当作为新商标重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