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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裁定由商标局根据商标异议双方陈述的理由和事实,依商标法规定做出。商标局要慎重、严肃地对待异议人的权利,重视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同时也要重视商标注册申请人即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这样才能保障异议双方平等地行使其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商标局将商标异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研究,依法做出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或驳回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的裁定。
即异议成立,则做出撤销初步审定的被异议商标的裁定;异议不成立,则做出维持初步审定的被异议商标的裁定。
商标异议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的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双方当事人服从裁定或者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十五天内未依法申请复审,商标异议裁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习惯上称为“再异议”,是商标异议的继续和发展。商标异议和商标异议复审是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两个阶段,但是,不是所有商标异议都必需经过这两个阶段。
异议双方服从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即告终结,只有异议双方的任何一方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的,才能进行异议的第二个阶段。
商标异议复审的裁定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异议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商标局评议裁定不服的,都有权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陈述理由,申请裁定。
商标异议复审须填写《商标异议裁定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缴纳评审费。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异议复审申请后,将副本速转异议对方,并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限期内不答辩或拒绝答辩,裁定照常进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