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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有效使用方式
商标的使用有两层含义:
一是作为企业的战略与策略的组成部分,应如何使用商标,达到创立驰名商标,占领市场的目的;
二是作为商标专用权管理与保护的重要环节,应如何使用商标才是商标的有效使用。
后一种含义对前一种含义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研究何为商标有效使用,对商标专用权的管理与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对商标的使用作了说明。“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按照这些规定,商标的有效使用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这是商品商标最常用的使用方式,对服务商标不适用;
(2)将商标使用在所提供服务的工具上,这是服务商标最常用的使用方式,对商品商标不适用;
(3)将商标使用在为商品或服务所做的广告宣传中;
(4)将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文书中,如合同书、货票等;
(5)将商标使用在为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建筑物上;
(6)将商标使用在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商业展览活动中;
(7)将商标使用在公关用品上,如名片、请柬、礼品等;
(8)将商标使用在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工作人员的服装上;
(9)在其他贸易活动中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