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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灌装销售啤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19〕231号
山东省、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灌装销售啤酒问题的请示》(鲁市监知保字〔2019〕216 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郑汴京啤酒有限公司等 4 家企业是否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请示》(豫市监商字〔2019〕第 0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32 类啤酒商品上注册了第 1304176 号“青岛啤酒”商标,在第 32 类啤酒、纯生啤酒等商品上注册了第 1351701 号“TSINGTAO”商标,在第 32 类无酒精饮料、果汁、矿泉水等商品上注册了第 3892018 号“TSINGTAO”商标,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啤酒瓶上突出使用浮雕文字的行为,系将文字使用在商品容器上,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称的“商标的使用”,应纳入《商标法》的规制范围。
虽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章提倡鼓励从社会上回收玻璃瓶等再生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允许生产企业在利用回收再生资源过程中可以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再生资源的回收使用应当是在不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前提下的合理利用。即使以浮雕形式显示在玻璃瓶上的商标标识无法轻易去除,但是权利人以外的使用人仍然可以通过粘贴标贴遮盖标识等适当措施来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根据请示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青岛啤酒”“TSINGDAO”浮雕文字系回收酒瓶固有标识,且“青岛啤酒”商标于 1991 年即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他人在瓶贴上虽然使用了自身的商标标识,但是消费者也会留意到辨识度较高的“青岛啤酒”“TSINGDAO”浮雕标识,相关公众会误认为与注册人存在投资、许可或者合作等特定联系,但一般不会误认为涉案商品或服务系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提供,即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导致的当然混淆情形相区别。故未经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的啤酒商品上使用“青岛啤酒”“TSINGTAO”商标,宜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