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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暨专项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委员会主任周丽婷在通报一起典型案例时指出,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公共事件词汇、公共文化资源名称等商标的,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在一典型案例中,诉争商标“泉城百花园”由李某于2020年3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5类服装出租、婚介服务等服务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泉城百花园”系朱家峪公司运营的田园综合体项目名称,诉争商标“泉城百花园”与该项目名称相同,且除诉争商标外,李某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方舱”“逆行者”“火神山”“雷神山”“章邱古城”“泉乡药谷”等多件涉疫商标或与济南市章丘区开发的项目名称近似的商标。李某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