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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暨专项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委员会主任周丽婷在通报一起典型案例时指出,侵权人从商标到产品包装、宣传语、销售方式等各个方面,针对权利人的在先知名品牌进行“全方位”摹仿,且存在“真假混售”的行为,侵权人攀附权利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后果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周丽婷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某利口酒公司的“野格”系列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利口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某酒业公司未经许可将与某利口酒公司商标相近的标识使用在自己商品上,且仿冒某利口酒公司同类产品的包装装潢,使用容易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还将侵权产品与某利口酒公司同类产品混合销售,上述行为侵害了某利口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在某利口酒公司多次发布维权声明并发送警告函后,某酒业公司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根据上述事实,对于某酒业公司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综上,一审判决某酒业公司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赔偿某利口酒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酒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