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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南山必胜客”的腾讯在与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battle中,败北了。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佬的PK
据了解,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状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三家公司,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将未授权的涉案音乐作品通过“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腾讯叮当”APP进行网络传播服务。
经查询发现,涉案作品均来自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五月天第一张创作专辑》、《疼你的责任》、《第1次个人创作专辑》《Sunrise·我喜欢》、《两极》、《只要你快乐》、《知足》、《太阳风草原的声音》、《这个下午很无聊》、《女人何苦为难女人》等10张专辑。
早在2018年11月1日,滚石国际音乐就将以上录音制品的版权授予了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性授权。因此,阿里巴巴合法享有以上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查实,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是腾讯计算机公司旗下的一款智能音箱设备,而腾讯叮当APP则由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供。在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与腾讯叮当APP软件相互配合下,可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所以,双方出于共同合作的目的,直接侵犯了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判定双方需要赔偿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000元。
什么是信息传播权
其实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属于著作权中的一种,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即著作权利人用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